主旨:指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城區部文教大樓」為直轄市定古蹟。
公告發文日期:107.07.09
發文字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760152591號
依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業於96年6月1日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位置或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內江街89號。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古蹟本體為文教大樓建築本體,建物為萬華區漢中段一小段243-4建號(建物總面積4,620.53平方公尺),
建築物座落土地為萬華區漢中段一小段789地號(部分,該筆土地面積11,362平方公尺)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公報107年第1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