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7.3.14營署更字第107001602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2月27日新北城更字第1073531407號函。
二、按本辦法第5條規定立法意旨,關於退縮建築採淨空設計,應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臺、造型板、雨遮等妨礙行人通行之構造物。至其他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及106年10月13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4077號函已明釋。故退縮建築空間得否設置草皮、灌木及喬木,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