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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07)

依都更條例權變取得的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再移轉時減徵土增稅40%

【都更函釋】

日期:107.12.19

文號: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發布單位: 財政部


摘要: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

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說明: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

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

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法律依據:

1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資料來源: https://goo.gl/e2Cd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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