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函釋】
日期:107.12.19
文號: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
發布單位: 財政部
摘要: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
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
說明: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
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
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法律依據:
1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資料來源: https://goo.gl/e2Cd7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