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第2項準用第8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修正草案如附件。
三、對於本修正草案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所屬建築管理工程處洽詢或提供意見。
四、承辦機關: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南區2樓,網址: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399,聯絡人:幚工程司江福晟,信箱:bm1830@mail.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