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權變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案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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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09)
2020-10-16點閱率:1274
以部分權利變換、部分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得否適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權變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由實施者申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地籍測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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