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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11)

核釋「所得稅法」第 4條之4、第4條之5、第14條之4規定,有關個人以自 有房地參與都市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取得房地,其房地取得日、持有 期間及自住房地持有期間之認定原則

資訊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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