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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111)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3條第2款、第5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2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自即日生效

資訊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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