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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異動(105)

臺北市協審建照列管開闢計畫道路案件,若涉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辦理捐贈開闢計畫道路部分,其送審資料是否須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等相關事宜一案,自即日起適用。

公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日期

105年06月24日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0580441800號

內  容

一、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5年6月4日北市工新設字第10564995200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旨揭一案,請起造人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若建照列管開闢道路範圍係位於更新單元外者之送審文件,其屬私地部分仍應依規定檢附相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另屬公有地部分則應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錄案辦理土地撥用事宜。反之,若建照列管開闢道路範圍係位於更新單元內者之送審文件,因私地和公有地均參與權利變換原則,可免檢附相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惟仍應檢附: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中有關列管開闢道路範圍相關道路用地將捐贈予本市之證明文件。

2.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中相關道路用地於更新前後之權屬變動情形等證明文件。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經本府准予核定實施之核准函。

4.前揭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完整版光碟片等以供佐證及核備。

(二)另有關建照列管開闢道路範圍係位於更新單元內者,於建管處核發使用執照前辦理竣工會勘時,雖土地產權尚未完成登記作業,惟後續權利變換過程中相關道路用地將囑託登記為本市及新建工程處,故於竣工會勘時道路施工若符合設計圖說且施工品質無虞時,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原則同意先行接管維護。

三、本案納入本局105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規彙編第03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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