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都市更新分回之臺北市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涉及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之限制乙案(105.11.17)/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11.17 北市都新自地10532099200號
(詳全文)
(詳全文)
關閉視窗
關閉視窗
法令異動(105)
2016-11-17點閱率:1702
有關都市更新分回之臺北市市一房型公共住宅及公有公用宿舍,涉及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不得小於46平方公尺(約14坪)之限制乙案(105.11.17)/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BACK TO TOP